一、依据
根据《国家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国土资发[2000]316号)、《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国土资发[2000]282号)、《河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转发〈国家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竣工验收暂行办法〉和印发〈河南省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竣工暂行办法〉的通知》(豫国土资发[2003]87号)。
二、程序
县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根据项目承担单位提出的项目竣工申请,组织开展项目竣工自查;自查合格的项目,向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提出竣工初验申请。
竣工验收组应按下列步骤进行验收:
(一)听取项目建设情况报告。由项目承担单位、监理单位等分别向验收组报告,并接受对项目建设情况的质询;
(二)实地查验工程建设、新增耕地和土地权属调整等情况,听取项目区农民群众等方面的意见;
(三)查阅项目有关资料;
(四)反馈项目竣工验收情况。
三、要件
(一)项目竣工申请;
(二)项目竣工报告与有关表、图;
(三)项目财务决算与审计报告;
(四)项目工程监理总结报告;
(五)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六)立项申请及有关批准文件;
(七)项目规划设计和预算书;
(八)项目实施方案;
(九)有关合同书、协议书和任务委托书;
(十)项目招投标有关材料;
(十一)项目工程质量监理、检验有关资料;
(十二)项目投资预期效益情况报告;
(十三)土地权属调整情况报告;
(十四)有关影像资料;
(十五)其他有关材料。
四、时限
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受理竣工初验申请后,及时组织竣工初验;竣工初验合格的项目,每年一次集中向国土资源部提出竣工验收申请。
(责任编辑:睢县国土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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