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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六项制度

发布时间::2017-11-20 16:29 来源:未知 作者:睢县国土局 阅读次数: 关闭窗口

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六项制度

★土地开发整理项目法人责任制度
     
一、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实行法人责任制,由项目法人对项目的策划、资金使用、工程建设全程负责。
     
二、土地开发整理项目所在地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对项目建设履行法人责任,并对投资方负责。
     
三、项目法人要充分发挥监理、审计等各类社会中介组织的作用,加强对项目实施的管理。
     
四、项目法人负责建立健全项目管理的各项制度,保障项目的顺利实施。
     
五、项目法人组织施工时,要严格按照已经审批的规划设计进行,不得随意更改规划设计的内容。如确需变更,须经原批准部门批准。
     
六、项目法人必须服从上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对项目的统一管理,严格执行项目实施的有关规定和要求,服从上级主管部门的决定。
★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资金管理使用制度
     
一、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资金专项用于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的组织、实施和管理,专款专用,单独核算,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或挤占。
     
二、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资金实行预算管理制度。项目法人必须按照批准的预算执行,不得超预算支出。
     
三、项目法人对项目资金的使用负管理责任,建立健全资金使用的会计核算制度,完善会计资料。
     
四、项目法人要主动接受上级部门对项目资金管理与使用的监督检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所需资料。
      
五、项目完工后,应及时办理竣工结算,接受决算审计。

     六、因项目调整而节余的资金,由项目法人按原资金拨款渠道退回拨款单位,用于其它土地开发整理项目。
对有弄虚作假、截留、挪用和挤占项目资金等违纪违法行为的,依法追究项目法人及有关责任人员的经济、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土地开发整理项目招标制度
     
一、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实施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择优和诚实守信的原则实行招标制度。
     
二、项目法人可以自行组织招标,也可以委托具有资质的招标代理机构组织招标。
     
三、招标可以采取公开招标、邀标或议标的方式进行。但农田水利、田间道路以及主要设备、材料的采购必须采用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的方式进行招标。
     
四、项目法人组建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评标委员会由项目法人、投资方以及工程、造价、设计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总人数为5人以上的单数。
     
五、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工程的开标由项目法人或授权代表主持,邀请投资方、投标单位、行政主管部门和纪检、监察、公证等部门参加。
     
六、项目法人拥有最终定标权,从中标候选单位中择优确定中标单位。中标合同不得转让,投标工程不得分包。
     
七、在招标过程中,凡发现标底泄露或有串标行为的,应当立即停止招标活动或取消相关单位的投标资格。
   八、项目法人或其招标代理机构在招标和评标过程中,凡串通某一投标单位排斥其它投标单位的,一经查出,其招标结果无效,并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监理制度
     
一、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的工程建设实行监理制度。监理单位对工程建设的投资、建设工期和工程质量进行监理。
     
二、项目法人要通过招标的形式择优选择有相应资质的监理单位,并签订书面工程建设监理合同。
     
三、监理单位应根据监理任务组建工程监理机构,编制工程建设监理规划和监理细则,并按照监理细则进行建设监理。
     
四、监理单位应按照“公正、独立、自主”的原则开展监理工作,公平的维护项目法人和施工单位的合法权益。在监理过程中因过错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
     
五、项目法人和施工单位不得随意干预监理单位对工程建设依法监理。监理单位无权批准更改已经批准的工程建设规划设计文件。
     
六、现场监理人员对工程建设进行动态跟踪监理,对工程的关键部位、关键工序进行旁站监理。
     
七、工程建设完毕,监理单位应当向项目法人出具监理报告。监理单位有权参与竣工验收,签署建设监理意见。
★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合同制度
     
一、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的组织、实施、管理实行合同制度。
     
二、项目法人在选择规划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时,应与被委托单位签订书面合同。
     
三、合同的签订要双方依法自愿订立,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合同一经签订,不得随意更改。确需更改的,须经双方同意后变更。
     
四、凡国家有统一规定的制式合同的,应当签订制式合同;凡国家无统一规定的,应根据双方的责、权、利相统一的原则编制合同内容。
     
五、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果发生合同纠纷,合同双方应首先按合同的约定内容协商解决;双方协商难以达成一致意见的,可依法申请仲裁或向法院起诉。
     
六、项目法人建立合同档案,对合同进行专门管理。
     
★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公告制度
     
一、建立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公告制度,促进土地开发整理工作的公开、公正、公平发展。
     
二、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的立项、实施、招标、验收等重大事项,均应采取公告的形式予以告知。
     
三、公告内容应真实、全面、准确。
     
四、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或项目法人负责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公告的拟订、发布工作。
     
五、公告的发布必须采取公开的形式进行,可以在电视台、报纸、网络等媒体上发布,也可以在项目区设立牌匾进行公告。

(责任编辑:睢县国土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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