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0-12-10 10:38 来源:未知 作者:睢县国土局 阅读次数: 【 关闭窗口 】
征 地 告 知 书
[2009]第07号
董店乡五里庙村委会村集体、程花园自然村第二村民组、程花园自然村第四村民组:
睢县人民政府为实施睢县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2009年度土地利用计划,拟征收你村村集体、程花园自然村第二村民组、程花园自然村第四村民组集体土地,现将有关情况告知如下:
一、拟征收土地用途:工业用地。
二、拟征收土地范围:
地块01北邻沟、南邻董店乡五里庙村耕地、西邻生产路、东邻民太公路。
三、地类及面积:拟征收你村村集体其他农用地0.125公顷,程花园自然村第二村民组集体水浇地2.2311公顷,程花园自然村第四村民组集体水浇地7.3088公顷,共计9.6649公顷。
四、征地补偿标准
(一)征地补偿综合费标准
参照我县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测算结果,拟征收你们组集体土地属于Ⅲ级区片,补偿综合费标准为48.93万元/公顷(其中社保费用标准为6.93万元/公顷)。
(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标准。
按照豫政〔1989〕113号,豫政文〔1993〕152号文件规定的标准,结合我市近年物价上涨指数(拟采取以113号文件基础上,上浮400%)据实补偿。
(三)青苗补偿标准
根据《河南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三款规定,青苗补偿按一季产值补偿,睢县补偿标准为0.9563万元/公顷。
五、安置途径
(一)货币安置
将土地补偿安置费用405.9258万元,一次性付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分配。
(二)社保安置
按照睢县已经听证并上报的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征收你组每公顷集体土地交纳6.93万元社保费用专款用于社保基金安置被征地农民,合计66.9778万元。
(三)采取农业安置。
(四)采取招工安置。
六、自此告知书之日起,凡被征收集体土地农民和其他权利人在拟征土地上抢栽、抢种、抢建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征收土地时一律不予补偿。
特此告知
睢县国土资源局
二OO九年五月二十八日
征 地 告 知 书
[2009]第08号
董店乡尤寨村委会村集体、第一村民组、第二村民组、第三村民组、第六村民组、第七村民组:
睢县人民政府为实施睢县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2009年度土地利用计划,拟征收你村村集体、第一村民组、第二村民组、第三村民组、第六村民组、第七村民组集体土地,现将有关情况告知如下:
一、拟征收土地用途:工业用地。
二、拟征收土地范围:
地块02-1北邻董店乡尤寨村耕地、南邻城郊乡田楼村耕地、西邻生产路、东邻民太公路,地块02-2北邻董店乡尤寨村耕地、南邻城郊乡田楼村耕地、西邻民太公路、东邻董店乡尤寨村耕地。
三、地类及面积:拟征收你村村集体其他农用地0.5895公顷、未利用地0.4568公顷,第一村民组集体水浇地5.0025公顷,第二村民组集体水浇地4.793公顷,第三村民组集体水浇地5.5465公顷,第六村民组集体水浇地1.2681公顷,第七村民组集体水浇地1.536公顷,共计19.1924公顷。
四、征地补偿标准
(一)征地补偿综合费标准
参照我县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测算结果,拟征收你们组集体土地属于Ⅲ级区片,补偿综合费标准为48.93万元/公顷(其中社保费用标准为6.93万元/公顷)。
(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标准。
按照豫政〔1989〕113号,豫政文〔1993〕152号文件规定的标准,结合我市近年物价上涨指数(拟采取以113号文件基础上,上浮400%)据实补偿。
(三)青苗补偿标准
根据《河南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三款规定,青苗补偿按一季产值补偿,睢县补偿标准为0.9563万元/公顷。
五、安置途径
(一)货币安置
将土地补偿安置费用806.0808万元,一次性付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分配。
(二)社保安置
按照睢县已经听证并上报的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征收你组每公顷集体土地交纳6.93万元社保费用专款用于社保基金安置被征地农民,合计133.0033万元。
(三)采取农业安置。
(四)采取招工安置。
六、自此告知书之日起,凡被征收集体土地农民和其他权利人在拟征土地上抢栽、抢种、抢建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征收土地时一律不予补偿。
特此告知
睢县国土资源局
二OO九年五月二十八日
(责任编辑:睢县国土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