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访问365365体育在线投注网站!

设为首页加入收藏 进入旧版

今天是:

当前位置:主页 > 服务 > 办事指南 >

破坏一般耕地行为的处罚程序与指南

发布时间::2016-08-31 16:24 来源:未知 作者:睢县国土局 阅读次数: 关闭窗口

  行政职权编码411422122004行政职权名称破坏一般耕地行为的处罚职权类别行政处罚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破坏种植条件的,或者因开发土地造成土地荒漠化、盐渍化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治理,可以并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1998年12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6号发布 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四十条:“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耕地开垦费的2倍以下。”实施对象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实施机构国土资源监察大队其他共同
实施部门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申请材料办理环节和责任事项1、立案:立案责任,对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厉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诉。3、审查: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诉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诉权、申辩权和听证权。5、决定: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6、送达: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7、送达:.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8.其他,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法定时限承诺时限收费标准及依据受理地点睢县凤城大道与世纪大道交叉口西200米国土资源局办公楼1楼服务电话0370-3083287投诉机构办公室投诉电话0370-3083270
(责任编辑:睢县国土局)

分享到:
评论列表(网友评论仅供网友表达个人看法,并不表明本站同意其观点或证实其描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