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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时占用耕地逾期不恢复种植条件的处罚程序与指南

发布时间::2016-08-31 16:22 来源:未知 作者:睢县国土局 阅读次数: 关闭窗口

行政职权编码 411422122006
行政职权名称 临时占用耕地逾期不恢复种植条件的处罚
职权类别 行政处罚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256号)第二十八条:“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查需要临时占用耕地的,土地使用者应当自临时用地期满之日起1年内恢复种植条件。”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逾期不恢复种植条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耕地复垦费2倍以下的罚款。”                                   
实施对象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实施机构 国土资源监察大队 其他共同
实施部门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申请材料
办理环节和责任事项 1、立案:立案责任,对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厉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诉。
3、审查: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诉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诉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5、决定: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送达:.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法定时限 承诺时限
收费标准及依据
受理地点 睢县凤城大道与世纪大道交叉口西200米国土资源局办公楼1楼 服务电话 0370-3083287
投诉机构 办公室 投诉电话 0370-3083270
备    注

(责任编辑:睢县国土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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