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6-08-30 09:28 来源:未知 作者:睢县国土局 阅读次数: 【 关闭窗口 】
省物价局 省财政厅 省土地局
关于发布土地管理系统部分收费项目与标准的通知
豫价房字[1993]87号
各市、地、县物价局、财政局、土地管理局:
根据中发[1990]16号《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坚决制止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的决定》和豫政[1990]31号《关于认真贯彻〈中共中央、国 务院关于坚决制止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的决定〉的通知》精神,及国家物价局、财政部价费字[1992]597号等有关文件规定,对土地管理部门的行政 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进行了清理整顿,现将部分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土地管理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的管理权限在中央和省一级,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各地、各部门未经同意,均无权自立收费项目和自定标准。今后凡需新增收费项目、调整收费标准的,应按规定程序报批。
二、土地使用费及土地复垦费等,由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另文下达。
三、出本通知规定的收费外,土地管理部门办理的正常业务,申领的各种表、簿、卡、册等不得另行收取费用。
四、各种收费单位必须到当地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并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专用收费票据。
收缴的各项费用,除按规定上缴外,其余均纳入预算外资金管理,实行财政专户储存,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挤占、截留和挪作它用。
五、根据国务院和省政府关于减轻农民负担的有关通知规定,结合我省具体情况,凡是涉及农民收费的项目和标准一律取消和暂缓执行。
六、本通知自
附件1:
河南省土地管理系统部分收费项目与标准
序号 收费项目 计算单位 收费标准 备注
一 征(拨)用地管理费
1. 全包干方式 包工作、包费用、包时间
(1) 一次性征地1000亩以上(含1000亩),其他土地2000亩以上(含2000亩)征地费用总额3%
(2) 征耕地1000亩以下,其他土地2000亩以下 征地费用总额 4%
2. 半包干方式 征地费用总额 包工作、包时间、不包费用
(1) 一次性征地1000亩以上(含1000亩),其他土地2000亩以上(含2000亩) 2%
(2) 征耕地1000亩以下,其他土地2000亩以下 2.5%
3、 单包干方式 包工作,不包费用和期限
(1) 一次性征地1000亩以上(含1000亩),其他土地2000亩以上(含2000亩)征地费用总额1.5%
(2) 征耕地1000亩以下,其他土地2000亩以下 征地费用总额 2%
二 土地登记
(一) 土地权属调查
1 党政机关、团体、全额预算单位 宗地
2 企业及自收自支预算管理事业单位 宗地
3 差额预算管理事业单位 宗地
4 城镇居民住房用地 宗地
4 城镇居民住房用地 宗地
(二) 地籍测绘
1 党政机关、团体、全额预算单位 宗地
2 企业及自收自支预算管理事业单位 宗地
3 差额预算管理事业单位 宗地
4 城镇居民住房用地 宗地
凡用于生产经营的居民住房按此标准收费,最高不超过100元
(三) 土地注册登记及证书费
1 单位 证 10元
2 个人 证 5元
3 “三资”企业和其他用国家特制证书的 证 20元
(四) 图件编绘资料复制费 图幅 10元
三 证书工本费
(一) 建设用地批准书 8元 国家物价局、财政部价费字[1993]139号
四 土地荒芜费
(一) 半年至一年以内 该耕地年产值 1-2倍
(二) 一年以上至两年以内 该耕地年产值 2-4倍
附件3:
河南省建设政(拨)用土地管理费收费暂行管理办法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细则》和《河南省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以及国家有关规定,为加强政(拨)用土地的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河南省境内因建设需要经各及土地管理部门统一办理征用、划拨和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 建设政(拨)用土地,实施包干办法。即由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或所属的征地服务机构与建设用地单位协商,签订征地包干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并严格履行双方签订的协议。
用地单位不得与被征地单位擅自协商政(拨)用地。
第四条 征地包干方式
(一)全包方式,即由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或所属的征地服务机构,采取包工作、包费用、包时间的三包方式,负责征地全过程的全部工作,征地所发生的全部费用由用地单位一次缴付土地管理部门,土地管理部门或征地服务机构按规定期限将土地缴付用地单位。
(二)半包方式,即由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或所属的征地服务机构,采取包工作、包时间、不包费用的方式,负责征地的全部工作,在规定的期限内将土地缴付用地单位,征地费用按实际发生计算,由用地单位直接缴付给被征地单位。
(三)单包方式,即由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或所属的征地服务机构,采取只包工作,不包费用和期限的方式,代表用地单位负责对拟征用的土地进行勘察、登记,做好征地的组织与协调工作,协调用地单位与被征地单位制定征地安置、补偿方案,办理用地手续等事宜。
第五条 征用土地管理费的收取标准按附件一执行。
第六条 征(拨)用地包干费用是指按照《河南省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规定计算的各项费用。
一、征用集体土地,征地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地上、地下附着物和拆迁补偿费。征用城市郊区菜地的,应含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
二、划拨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已经使用的国有土地,用地单位应参照所划拨土地邻近地区征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附着物补偿费标准给予补偿。
第七条 政敌管理的减免范围
一、党政机关、全额预算管理事业单位、中小学校、幼儿园、福利院、孤儿院、妇幼保健院、防疫站、残疾人企业征用土地,免收征地管理费。
二、差额预算管理和自收自支管理的事业单位修建办公楼、宿舍征用土地,可减收征地管理费。
三、抢险救灾使用土地,免收征地管理费。
第八条 土地管理费的管理和使用
一、政敌管理费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建设用地审批权限,分别由各级审批土地管理部门收缴。
各收费单位必须到当地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并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专用收费票据。
二、各级收取的土地管理费,按下列比例分成:属于国家批准的用地,其征地管理费的1.5%上缴国家土地管理局,由省土地管理部门代收、代交,主要用于审批建设项目过程中的必要开支;其余部分按省、市(地)批准用地的比例分配。属于省、市(地)人民政府(行署)批准的用地,市(地)级30%,县(区)级 60%,省级土地局10%;属于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的用地,市地级土地局20%,县(区)级土地局80%;县(市、区)和乡(镇)的比例,由县 (市、区)确定。上缴省和国家土地局的管理费由地市土地管理局代收、代缴。
三、土地管理费主要用于征(拨)用地拆迁、安置工作的办公、会议费、差旅、调研费、劳保福利费、业务培训费、宣传教育、经验交流、仪器、设备的购置、维修、使用费和其他非经费人员的必要开支等。
四、各级土地管理部门必须按规定的比例于每年6月12月底两次分别上缴和下拨,不得拖欠和截留,并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查。
第九条 征地管理费按预算外资金管理,实行财政专户储存、专款专用。
第十条 土地管理费的收、支报表按规定逐级上报,费用的使用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检查监督。对违反规定截留、挪用、侵占、浪费国家资金的,视情节轻重,依照有关法规进行处理。
第十一条 乡(镇)村建设用地的收费项目与标准另文下达。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一九九三年十月一日起执行。
附件4:
河南省土地登记收费及管理办法
为了维护社会主义土地公有制,保护土地所有者,土地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加强土地管理,根据国家土地管理局、国家测绘局、国家物价局、财政部[1990]国土(籍)字93号《关于土地登记收费及其管理办法》的规定和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收费原则
土地登记费的收取本着“收费适度、负担合理,保证工作需要”的原则,既考虑用地单位和个人的经济承受能力,又能保证土地登记工作的需要。
二、收费范围:凡在我省境内的国有土地使用者、集体土地所有者,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者,均按本办法缴纳土地登记费。
三、收费项目及标准,按附件一执行。
四、收费有关规定
1、凡有土地利用详查成果资料的农民集体所有制土地、国营农、林、牧、园艺、养殖、飞机场等用地(不包括内部非农业建设用地),水利工程、矿山、铁路线路,国家储备仓库、国家电台、邮电通信等用地(不包括这些用地的内部管理、生活等建筑用地),必须使用土地利用详查成果资料进行登记发证(指城镇外),每宗地以图幅为单位每幅收取10元图件编绘资料复制费,免收土地权属调查、地籍测绘费。
2、学校、福利院、敬老院、孤儿院、残疾人企业、无收入的教堂、寺庙、监狱等用地,免收土地权属调查、地籍测绘费。
3、农村贫困地区及其他因特殊困难需要申请减免土地权属调查、地籍测绘费,经县级以上土地管理部门签署意见,报省批准。
4、军用土地登记收费标准,仍按国家土地管理局、财政部、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1998]后营字第766号《关于军队土地详查有关问题的通知》中有关规定执行。
5、本办法原则上适用于变更土地登记。因土地出让,转让引起的土地使用权转移,需要进行变更土地登记的,其收费标准另行制定。
6、土地登记费原则上按宗地收取。对一个地块内有几个土地使用者共同使用,难以划清权属界线进行地籍测绘的,按各自独立使用和分摊面积收取;自成系统的单位,按具有法人资格的土地使用者收取。
五、土地登记费的收取、使用和管理
(一)土地登记费由县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收取。在收取前,必须到当地物价部门领取收费许可证,并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用地单位缴纳的土地登记费在有关科目中列支。
(二)收取土地登记费主要用于土地管理部门的业务培训、专业人员从事内、外作业的补贴、支付交通、住宿费、雇佣临时人员工作、购置图件、资料、专用仪器、设备,印制各种表、册、土地证书及支付奖励,建立档案、信息等费用的必要开支。
(三)使用比例
按收费项目及标准(一)1—5款收取的土地权属调查及(三)中收取的土地注册登记及证书费,县级土地管理部门94%,市地土地管理部门1.5%,省级土地管理部门1.5%,上缴国家土地管理部门3%。上缴部分由省级土地管理部门代收代缴。
上缴部分,主要用于市地省级和全国性业务指导,人员培训,新技术开发、建立档案信息等为下级地籍管理服务。
(四)土地登记费的管理
收取的土地登记费,按预算外资金管理,实行财政专户储存、专款专用,严格按照规定比例使用,同时接受同级财政、审计部门的检查、监督。
各级土地管理部门在每年年终,将编制年终财务收支决算表,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并抄送同级物价部门,同时抄报上级土地管理部门。同省土地管理局汇编市(地)、县(区)和本级土地登记费决算,于每年二月底以前报国家土地管理局、国家测绘局、国家物价局、财政部一式二份。
六、原各地预收和自定的各项标准,同时废止,一律按本办法规定项目和标准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