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费许可证
正本证号040119
副本证号040119
制证机关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发证机关睢县物价局
发证时间2004年8月26日
收费项目
一、 征(拨)用地管理费
(一)、全包干方式
1、 一次性征耕地1000亩以上,其它土地2000亩以上(含2000亩),计算单位:征地费额,收费标准:不超过2.1%;
2、 一次性征耕地1000亩以下,其它土地2000亩以下,计算单位:征地费额,收费标准:不超过2.8%;
(二)、半包方式
1、 一次性征耕地1000亩以上,其它土地2000亩以上(含2000亩),计算单位:征地费额,收费标准:不超过1.4%;
2、 一次性征耕地1000亩以下,其它土地2000亩以下,计算单位:征地费额,收费标准:不超过1.8%;
(三)、单包干方式
1、 一次性征耕地1000亩以上,其它土地2000亩以上(含2000亩),计算单位:征地费额,收费标准:不超过1.1%;
2、 次性征耕地1000亩以下,其它土地2000亩以下,计算单位:征地费额,收费标准:不超过1.4%;
以上批准收费的机关及文号为:计价格(2001585号和豫计收费(2001)1019号。
二、 土地登记费(农村不得收取)
(一) 土地权属调查
1、 党政机关、团体,全额预算管理事业单位,计算单位:宗地2000平方米及以下,收费标准:100元;每超过500平方米内加收12.5元,最高不超过350元;
2、 企业及自收自支预算管理事业单位,计算单位:宗地1000平方米及以下,收费标准:50元;每超过500平方米内加收20元,最高不超过2万元;
3、 差额预算管理事业单位,计算单位:宗地1000平方米及以下,收费标准:150元,每超过500平方米内加收2.5元,最高不超过0.5万元;
4、 城镇居民住宅用地,计算单位:宗地100平方米及以下,收费标准:6.5元,每超过50平方米内加收2.5元,最高不超过15元,用于生产经营最高不超100元。
(二)、地籍测绘
1、 党政机关、团体、全额预算管理事业单位,计算单位:宗地2000平方米及以下,收费标准:100元,每超过500平方米内加收12.5元,最高不超过350元;
2、 企业及自收自支预算管理事业单位,计算单位:宗地1000平方米及以下,收费标准:50元,每超过500平方米以内加收20元,最高不超过2万元;
3、 差额预算管理事业单位,计算单位:宗地5000平方米及以下,收费标准:150元,每超过500平方米以内加收12.5元,最高不超过0.5万元;
4、 城镇居民住宅用地,计算单位:宗地100平方米及以下,收费标准:6.5元,每超过50平方米内加收2.5元,最高不超过15元,用于生产经营最高不超过100元。
以上批准收费的机关及文号为:豫价房字(1993)087号
三、土地证书工本费
1、 普通证书
(1)、个人,计算单位:元/证,收费标准:5元;
(2)、单位,计算单位:元/证,收费标准:10元;
2、 国家特制证书(单位和个人),计算单位:元/证,收费标准:20元。
以上批准收费的机关及文号为:计价格(2001)1734号
四、 件编绘资料复制费,计算单位:元/图幅,收费标准:10元。
以上批准收费的机关及文号为:豫价房字(1993)87号
五、 土地荒芜费
(1)、半年至一年以内,计算单位:该耕地年产值,收费标准:1-2倍;
(2)、一年以上至二年以内,计算单位:该耕地年产值,收费标准:2-4倍;
以上批准收费的机关及文号为:豫价房子(1993)87号
收费许可证
正本证号040116
副本证号040116
制证机关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发证机关睢县物价局
发证时间2004年8月26日
收费项目
一、 档案保护费
1、 明清(含明清)以前的一般档案(价值珍贵的除外)每页,计算单位:页,收费标准:0.20元;
2、 民国时期档案每页,计算单位:页,收费标准:0.15元;
3、 革命历史时期档案每页,计算单位:页,收费标准:0.20元;
4、 建国后档案每页,计算单位:页,收费标准:0.10元;
5、 特别珍贵的历史档案,按同时期档案收费的5倍。
三、 复制费按实际情况确定
四、 证明费
出具房、地产等项证明费按份收费,收费标准为:每份400元;
五、 咨询服务费按次收费,每次收费标准为:10元;
六、 外国人利用档案高于国内标准,收费标准为国内的5倍。
以上批准收费的机关及文号为:豫计收费(2001)1667号。
收费许可证
正本证号040117
副本证号040117
制证机关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发证机关睢县物价局
发证时间2004年8月26日
收费项目
一、 矿产资源补偿费
矿产资源补偿费按照下列方式计算:
征收矿产资源补偿费金额=矿产销售收入*补偿费率*开采回采系数
其中:开采回采系数=核定开采回采率/实际开采回采率
1、 石油、天然气、煤炭、煤成气等,计算单位:销售收入,收费标准:1%(矿种费率);
2、 天然沥青、油页岩、铁、镁等,计算单位:销售收入,收费标准:2%(矿种费率);
3、 铀、钍、钽、硫化氢气等,计算单位:销售收入,收费标准:3%(矿种费率);
4、 金、银、铂、钯、宝石、玉石等,计算单位:销售收入,收费标准:4%(矿种费率);
5、 湖盐、岩盐、天然卤水,计算单位:销售收入,收费标准:0.5%(矿种费率);
6、 地下水,计算单位:元/吨,收费标准:0.02%(矿种费率);
以上批准收费的机关及文号为:国务院《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省政府1995年13号令。
(责任编辑:睢县国土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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