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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严明工作纪律加强作风建设的通 知

发布时间::2016-05-18 16:20 来源:未知 作者:admin 阅读次数: 关闭窗口

商丘市国土资源局梁园分局

关于进一步严明工作纪律加强作风建设的通  

局属各单位,机关各股室:

为进一步加强机关效能建设,切实转变干部职工工作作风,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树立廉洁高效、勤政务实的部门形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市国土局的有关规定,现就进一步严明工作纪律加强作风建设通知如下:

一、严格执行五项制度

(一)严明工作纪律

1、各国土所(队)长、机关股(室)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局属各单位工作人员要严格执行工作纪律,遵守办公秩序,上班时间不准无故脱岗、串岗,不准凑堆闲聊、大声喧哗、吃零食,不准上网聊天、玩游戏、打扑克、看电影或从事其他与工作无关的活动。否则,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处分并处罚款100元在全局予以通报;发现两次,对当事人记过处分并处罚款200元在全局予以通报;发现三次,扣发第十三个月工资;在上班时间午间饮酒的,给予当事人记过处分,对当事人作3个月待岗处理,待岗期间,只发基本生活费,并取消个人和所在单位年终评选资格,对股(室)负责人、所(队)长实行诫勉谈话。

2、平时接待服务对象要使用文明用语,坚决杜绝“生、冷、硬、横”行为,树立文明办公的良好形象。

(二)严格考勤制度

1、局属各单位工作人员要严格执行上下班纪律,不迟到、不早退、不旷工。局分管领导要加强对分管股室、所(队)工作人员的日常监管,局纪检组不定期对干部职工执行纪律制度、作风建设情况进行检查。

2、全局工作人员上、下班全部实行签到,分局机关签到表由分局纪检室收取并负责统计、汇总。凡在规定的上班时间10分钟后到岗的为迟到,30分钟后到岗的为旷工。在规定的下班时间提前20分钟离岗的为早退。工作人员每迟到或早退一次罚款10元,每月累计迟到、早退三次按旷工一次并处罚款50元,罚款名单由纪检室提供,罚款由财务股收取,每月10日进行汇总。

3、各所(队)签到工作由本单位自行组织实施,分局对各所(队)签到情况不定期进行抽查。

(三)严格请销假制度

1、严格遵守考勤纪律,严格履行请销假手续。局属全体工作人员因事因病不能上班、因公因私外出均应事先请假。工作人员有事必须请假,并履行请假手续,请病假要有县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或住院证明,依据医院证明由领导批准;请事假一天以内由所(队)、股室负责人审批,二天以内由主管局长审批,事假超过二天及所(队)、股室负责人请假由局长审批。假满回单位应及时销假,否则视为旷工,对请假未经批准而不按时上班的按旷工处理。旷工或者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十五天,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三十天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八十三条第五款的规定由分局报请市局予以辞退。

2、工作人员休病假,按照豫人社薪(2014)6号文件执行,应有县级以上医疗机构病情诊断证明,各单位工作人员经所长批准、各单位负责人和机关工作人员经局长批准后,报分局人事股备案。工作病假期间工资待遇按以下规定执行:

(1)基本工资:病假累计在2个月以内的,发给原基本工资。病假累计超过2个月不满6个月的,从第3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按本人基本工资的90%计发;工作年限满10年及以上的,本人基本工资照发。病假累计超过6个月的,从第7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l0年的,按本人基本工资的70%计发;工作年限满l0年及以上的,按本人基本工资的80%计发。

(2)津贴补贴:工作人员全年病假累计6个月之内的,津贴补贴照发;达到6个月的,从病假的第7个月起,只发给生活性补贴和保留物价福利补贴,工作性津贴、岗位津贴和奖励性补贴等不再发给(改革性补贴,根据相关文件规定发放)。

(3)工作人员连续病假和全年病假累计超过6个月的,当年年终一次性奖金不再发给。

(4)工作人员病假累计一年以上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应按有关规定参加医务鉴定,符合国家和我省病退条件规定的,办理病退手续。

3、工作人员婚丧假按以下规定执行。工作人员婚假3天;实行晚婚的,除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18天;实行晚育的,除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3个月,给予其配偶护理假1个月;婚假、产假、护理假期间视为出勤。工作人员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和子女) 或公婆死亡时,经批准,给予3-7天的丧假。

4、工作人员在国家规定的各种假期以外,确需占用工作时间办理私事的,应由本人提出事假申请,按规定的审批权限批准后可休事假。事假期间工资待遇按以下规定执行:

(1)当年事假累计在20天(不含公休日和法定节日,下同)以内的,工资照发。

(2)当年事假累计在20天以上不超过30天(含30天)的,从第21天起,每天扣发本人日工资的40%(日工资=月工资÷22天,下同)。

(3)当年事假累计超过30天的,停发工资。

(4)工作人员事假无故超出批准期限的,按旷工处理。

5、工作人员申请借调其他单位的,到期后不回单位上班的,将停发工资,年底不予考核。

6、分局纪检监察室负责对各所(队)、股(室)请销假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发现的违规行为进行通报,年终将汇总结果作为对所(队)、股(室)进行考核的依据。

(四)严格值班制度

1、国家重要节假日和重大活动值班由办公室统一安排实行轮流值班。

2、值班人员要自觉遵守值班时间,坚守值班岗位,保证值班电话、信息畅通;要做好来访人员的接待工作;要接收保管好报刊杂志、文件资料。

3、值班人员要认真做好值班工作并负责做好值班记录,遇到紧急情况和重要事宜应及时向主要领导汇报。对值班不负责任和节假日值班不在岗的,本人写出书面检讨,一次罚款100元,值班期间脱岗、不到岗被上级部门问责的,罚款200元并在全局范围内通报批评,因值班人员未履行职责,造成重大事件迟报、漏报的,由值班人员承担相应责任。

(五)严格会议纪律

分局各单位工作人员要严格按照通知要求参加分局召开的各类会议,不得迟到或无故缺会。参加会议的同志必须准时参会,不得请人代会、替会,确有特殊情况要向组织会议的领导请假,经批准后方可请人代会。要严格遵守会议纪律,不得擅自中途离会,会议期间需将手机关闭或调至静音状态,不得在会场吸烟、接听手机、交谈喧哗和随意走动。对无故缺会和不遵守会议纪律者,将在全系统内通报批评,责令写出书面检查。

二、严格执行党风廉政建设纪律要求

全体工作人员要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和国土资源部“五条禁令”要求,认真履行职责,增强纪律意识、责任意识、公仆意识和大局意识。严禁出现“三不”(不担当、不负责、不作为)行为;严禁收受服务对象赠送的土特产、礼品、礼金、有价证券及以各种名义年终突击花线和滥发津贴、补贴、奖金和实物;严禁利用婚丧等事宜借机敛财;严禁组织和参与赌博活动;严禁公车私用、私驾公车、酒后驾车、无证驾车;严禁用公款组织外出旅游;严禁超标准接待、相互吃请和其他娱乐消费、健身活动;严禁工作日午餐饮酒。要坚决克服纪律松驰、工作拖延、自由散漫、懒散拖拉等违纪违规、消极怠工现象,确保各项工作顺利开展。

三、严格监督检查,进一步强化自律意识

分局领导班子要加强对各自分管股室、所(队)的监督检查,从根本上解决纪律不严、作风涣散的问题,为群众提供高效、优质、便捷的服务。日常督查工作由分局纪检监察室牵头实施,不定期不定时地对各股室、所(队)的工作纪律、作风建设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发现的问题进行严肃处理。对今后在各单位、各部门作风建设明查暗访中发现并查实问题的,将作出如下处理:一是被上级监督管理部门检查发现违反规定,受到诫勉谈话处理的,扣发第十三个月工资;二是受到上级监督管理部门通报批评(含媒体曝光等)的,扣发文明奖,取消个人当年评先评优资格;三是全年累积二次受到通报批评(含媒体曝光等)的,所(队)、股(室)负责人按免职处理。

                 2015年7月23日

商丘市国土资源局梁园分局规章制度

车辆管理制度

一、机关车辆重点保证领导或职工执行公务。领导及各股(室)因公用车,一般由办公室负责安排。长途及特殊情况用车,需经主管领导同意,方可派出。

二、非因公用车,发生意外事故或造成经济损失的,谁使用谁承担(汽车自身故障除外)。

三、司机私自将车开离单位的,发现一次记录在案。若出现任何大小事故,均由司机个人负担,造成严重后果的,司机负全部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

四、车辆加油,必须向主要领导汇报,由有关财务人员与司机共同加油,如司机私自个人加油,油费由司机自己承担。如有特殊情况用油,须经领导同意。

五、司机必须爱护车辆,使车辆经常保持清洁、完好,做到勤检查、勤维修、勤保养,保证车况整洁完好,随时做好出车准备,保证工作用车。同时,要做到节约用油,节约各种维修器材,妥善保管车辆、备件及工具。无出车任务时,要加强车辆的养护和清洁。派车后提出修车者,视为不服从调派,进行处罚。

六、驾驶员收车后,将车一律停在办公楼院内或指定地点,禁止婚丧嫁娶等私自出车。驾驶员要认真学习业务,努力提高技术水平,加强车辆的维护修养,及时排除故障,保证车况完好和行车安全,保持车辆整洁卫生。

七、汽车正常保养(修理)必须事先由驾驶员做出计划,经办公室审核,主管领导同意,在指定的修理厂修理。在材料单及修理单上必须由司机和办公室负责人或有关财务人员共同签字。驾驶人员自己能修理或排除的故障,不要进修理厂,未经主管领导同意,司机擅自修理车辆或购买小车用品的,费用一律不予报销。

八、驾驶人员必须牢固树立安全第一、遵章行驶的思想,严禁酒后驾车或带病出车,保障车辆安全有效运行。司机因违反交通规则或对工作不负责等原因造成车辆损失或其他事故的,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其经济损失由本人负担。

印章管理制度

为加强单位各类印章管理,规范印章使用,确保分局日常工作的有效开展,树立国土资源部门的良好形象,根据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一、印章的种类

(一)单位印章:

1、分局机关使用的印章。

2、机关股室的印章。

3、分局所(队)的印章。

(二)局领导个人印章:刻有局领导姓名的印章。

二、印章的刻制

(一)印章的刻制由局办公室统一负责办理,并设有专本备案登记,任何部门和个人均不得自行刻制和更换印章。

(二)经上级批准成立的机构印章的刻制,由用印单位提出书面申请,根据印章有关规定,确定印章的内容、规格、样式,经局领导批准后刻制。

(三)印章的更换,由各有关单位提出申请,经局领导审批后刻制。

(四)遗失印章的补办,由办公室出具补刻印章证明,附上声明印章作废报纸,到原审批机关办理补刻印章手续。

(五)办公室凭印章刻制批准文件到公安部门指定的印章刻制单位刻制印章。

(六)印章刻制后,由办公室发文启用。更换印章的,原印章必须交回办公室封存或销毁。

(七)各单位领取印章时,必须履行登记手续并办理交接签收手续。

三、印章的保管

(一)分局印章由局办公室主任管理使用,不得擅自委托他人代管。

(二)各单位印章由单位负责人指定专人管理。

(三)印章应妥善保管。保管的印章有异常情况,要及时上报领导及有关部门进行处理。印章遗失,要立即到属地派出所报案,并登报声明作废。

四、印章的使用

(一)严格用印章审批制度。除带有存根的介绍信及对外发文已有局领导签发的用印不用登记外,其它事项的用印,经办人应经部门负责人审阅签名后,连同需盖印章的文件送局领导或相关部门审批签发后,方可到办公室加盖公章。

1、使用分局印章,需经局领导或由办公室主任根据授权审批同意。分局文件、报表、处罚决定书等用印,办公室主任需查看领导签字后方可直接用印,其他证明、资料、相关证件等用印,要经局领导审查批准,并作好用印登记。

2、使用领导个人印章,需经局领导本人同意。

3、使用局办公室印章,需经办公室主任审批同意,必要时需请示局领导签发。

4、使用各部门、有关单位印章,需经部门或单位领导批准同意。

(二)使用印章要在印章保管室内,严禁携带公章出外使用;严禁在空白介绍信、空白表格和空白便条上加盖公章。

(三)单位印章统一用大红印油,案件核审印章统一用蓝色印油。用印时要字组端正,图形清晰,严格按照印章加盖的方式用印。落款必须与印章一致。

(四)对以下几种情况的用印办公室有权拒绝:

1、审批表上无股室负责人、局领导签字。

2、用印的内容不在印章使用的范围。

3、在空白介绍信或空白便条上盖章。

4、用印经办人不是分局职工。

(五)除分局办公室外,其他部门的印章不准用于对外联系办理行政、事务性公务,要做到专章专用。

五、印章的管理

(一)印章由专人管理,妥善保管。印章管理人员如遇特殊情况外出,事先必须将印章移交办公室主任指定的人员暂为代管并使用印章,并作好交接手续。临时保管人员要履行印章管理人员的职责。

(二)局办公室对使用印章负有监督权。

1、任何人不得用掌管印章的权力为自己谋私利。

2、使用印章时应当坚持原则,严格执行印章管理制度,按程序用印。

3、局办公室定期对各股(室)、所(队)印章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

4、印章存放应有安全防范措施,谨防丢失和盗用。如印章丢失须立即报告局领导和公安部门,并以登报或信函形式通知有关单位,声明遗失期间盖有丢失印章的任何文书无效。

六、印章的销毁

(一)由于机构变动造成印章停用,局办公室应及时收回原有印章,并办理交接手续。

(二)印章因磨损原因需重新刻制,应由局办公室出具证明,经局长批准、并将破损印章收回方可更换。

(三)局办公室统一对停止使用的印章进行封存或经局领导批准,经两人以上鉴定销毁,并做好备案登记。

对于丢失、擅自刻制和使用单位或局领导个人印章的,对有关人员给予批评教育或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要追究有关责任人和当事人的责任。

八、本制度由局办公室负责督促落实。

财务管理制度

一、认真贯彻执行《会计法》、《审计条例》,严格遵守财经法律法规,严格执行《国库管理暂行办法》,严禁挪用公款或白条顶库,严格收支票据的使用。

二、认真按年度收支预算编排收支计划。加强对项目资金的管理,严格作到按项目进度、项目预算进行支出,保证项目资金的有效使用。

三、财务人员要持证上岗,每年必须参加财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不断提高业务素质,按时做好年初预算及年末决算。

    四、财务开支实行“一只笔”审批,一切财务收支由财务股统一管理,其它人员不得从事本单位的财务收支。财务人员应凭有效单据支付。

五、 本单位应严格执行市级预算单位公务卡强制结算

目录。下列情况必须使用公务卡结算:

(一)办公费指单位购买按财务会计制度规定不符合固定资产确认标准的日常办公用品、书报杂志等支出。

(二)印刷费指单位的印刷费支出。

(三)咨询费指单位咨询方面的支出。

(四)手续费指单位咨询方面的支出。

(五)水电费指单位支出的水电费支出。

(六)邮电费指单位开支的电话费、电报费、传真费、网络通信费等支出。

(七)物业管理费指单位开支的办公用房、物业管理费,包括综合治理、绿化、卫生等方面的支出。

(八)差旅费指单位工作人员因出差支付的住宿费、购买机票支出等。

(九)维修(护)费指单位日常开支的固定资产(不包括车船等交通工具)修理和维护作用,网络信息系统运行与维护费用。

(十)租赁费指租赁办公用房、宿舍、专用通讯网以及其他设备方面的费用。

(十一)会议费指会议中按规定开支的房租费、伙食补助费以及文件资料的印刷费、会议场地租用费等。

(十二)培训费指各类培训支出。

(十三)公务接待费指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费用。

(十四)专用材料费指单位购买日常专用材料的支出。(十五)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指公务用车的维修费、保险费等支出。

(十六)其他交通费用指单位除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以外的其他交通费用。如汽车、船舶等的燃料费、维修费、保险费等。

六、一般办公用品原则上按规定统一购买,如个别股室确需要购买,要经主要领导批准后方可购置。大型办公用具按财政批准的预算由政府采购购置。

七、凡因公事借款应履行“购物借款单”或“公差(务)借款单”手续,借款单必须有主管领导签字方可开支。

八、凡经批准出差或外出参加会议培训者,要在出差前两天告知财务人员,以便准备款项,出差回来一周内一律结清账目,严格按照商财行(2015)15号规定报销差旅费。

九、汽油费、会议费、邮电费开支本着高效、节俭原则, 从严从俭掌握支出。

十、招待费开支按市委、市政府两办招等规定执行,严禁用公款大吃大喝。

十一、所有人员不准因私事借用公款。

十二、职工医疗、住房、养老、失业四金按财政规定收缴,不得擅自更改。

十三、财务签字由单位主要领导负责。财务管理人员要坚持原则,节约开支,统一使用有效票据,填好报表,做到日清月结,每月6号前向单位主要领导报上月报表。

十四、分局所属单位的财务管理参照以上条款执行,每月6号前必须按时准确地向分局财务上报三公经费及财务报表,接受分局财务的监督检查,分局财务半年检查一次所属单位的收支情况。

保 密 制 度

    为增强机关全体工作人员保密观念,切实重视和做好保密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的有关规定,制订本制度。

一、局机关保密工作,遵循严格管理、严密防范、确保安全、方便工作的原则。

二、国家秘密文件、电报及各种图纸资料,分别由局档案人员管理,借到各科室办理和使用的,使用办理完结后,应及时交档案室,不得长期保存于个人手中。

三、秘密文件、资料要存放在保密设施的文件柜中,个人不得保存涉密文件。由于工作需要暂时保存的文件,应妥善保管,阅后即退、不积压、不外传、不能让无关人员翻阅,不得将涉密文件、资料带回家中阅看。涉密文件不得自行扩大阅读范围,不得向规定以外的人员泄露。

四、不准随意将涉密文件、电报、图纸、资料带回家中,如确因工作需要,须经主管领导批准,并不得予家人阅读和谈论国家机密。

五、不准随意翻印涉密文件。凡绝密级和注明不准翻印的上级机关公文及有关材料,一律不得翻印。确因工作需要翻印时,必须经局主管领导批准。翻印时,应注明翻印机关、日期、份数和印发范围,用后交回局档案室。

六、严格遵守秘密文件、资料、档案的管理、登记和借阅制度。收发、传递和外出携带,要指定专人负责,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七、参加各类会议带回的涉密文件、材料要及时交局档案室登记,不得擅自留存。

八、对计算机信息系统,要严格划分密级。不能在开放的计算机网络传输或贮存秘密信息,必须采取保密措施。计算机加工的秘密信息,要存入专用软盘,指定专人保管。

九、严禁通过无保密措施的传真机网络传输涉及党和国家机密的信息。

十、局机关各股室清理文件、材料时,特别是机构调整、搬迁过程中,对涉密文件和有关重要材料不得擅自处理,应交局档案室统一保管,按有关规定统一销毁。

十一、销毁涉密文件、材料,应当到指定场所由两人以上监销,保证不丢失、不漏销。

十二、机关工作人员发现有关秘密已经泄密或可能泄密时,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并及时报告有关机关。对违反保密制度,造成丢失涉密文件或泄密者,应视情节轻重,给予必要的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

十三、对涉密电脑的维修,必须在我局工作人员的监督下进行,报废电脑的硬盘应进行统一保管并适时销毁。

AB岗制度

一、每个受理服务事项的岗位配备AB岗人选,所有工作人员都要实行挂牌上岗。

二、受理服务事项的A岗人员因故离岗时,B岗人员及时顶替,不因缺位空岗影响审批服务事项的办理。

三、A岗人员因故离岗,须提前办理请假手续,及时向B岗人员做好工作移交后离岗;特殊原因不能事前移交的,应及时与B岗人员联系,B岗人员在规定时间内及时顶岗。

四、B岗人员顶岗期间,享有与A岗人员相同的工作职权,并对经办事项负有相应责任。

五、 A岗、B岗工作人员因人为因素造成受理服务事项

时间拖延等不良后果的,按有关规定予以责任追究。

人事管理制度

    为贯彻执行国土管理系统人事工作有关规定,实现人事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民主化和制度化,保证国土资源各项工作的顺利实施,形成富有生机与活力的用人机制。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制度。

    一、干部考核制度

(一)严格执行《党政领导干部考核工作暂行规定》,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分级考核。副股级以上干部由分局安排考核小组考核;其他工作人员由本单位组织考核。

    (二)干部考核要坚持客观公正、注重实绩、群众公认的原则。客观、公正、准确、全面地评价干部职工德、能、勤、绩、廉等方面情况。

(三)干部考核要坚持群众路线,采取个别谈话、民主评议或民意测验的方式,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实事求是,防止主观片面。评定考核结果时,要把民主评议或民意测验结果作为重要依据,防止简单以票取人。

    (四)考核分为定期考核、平时考核和专项考核。定期考核,一般为一年一次,由干部本人结合岗位职责的情况,写出总结报告,然后进行民主测评;平时考核通过检查工作、个别谈话、参加民主生活会等形式进行;专项考核,根据实际工作需要确定。

    (五)要把考核与干部职务升降结合起来,对中层干部每年要在述职、述廉的基础上搞民主测评,民主测评的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对民主测评中基本合格和不合格票合计得票率超过40%以上者,要提出诫勉,限期改正,第二年测评,合格以上票仍未超过70%,建议分局免去现任中层干部职务,或降职使用。

    (六)建立领导谈话制度。中层干部的谈话分局指派班子成员进行。谈话按年度进行或发现问题随时进行。

     二、干部任免审批制度

    (一)选拨任用干部,必须坚持德才兼备、任人唯贤、群众公认、注重实绩和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选拨任用副股级以上干部必须经过分局班子讨论决定。

    (二)选拨任用干部的标准条件。

     1、具有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定信念,认真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坚决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勇于开拓创新,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工作实绩突出。

    2、有良好的思想品质,廉洁奉公,遵纪守法,作风正派,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3、必须具有任职所需要的文化专业知识、工作能力。

   (三)对作出任免决定的干部,由分局指定专人同本人谈话。须报上级审批、备案的干部,要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及时上报审批、备案。

   (四)新提拨的中层干部,一律实行试用期制度,试用期为一年。试用期享受同级干部待遇,试用期满,经民主测评及考核胜任现职工作的,继续任职。不胜任的,经分局决定不再办理任职手续,不再享受试用期职务待遇。

    三、干部选录调配制度

   (一)干部选录、调配坚持以工作需要为主,注重发挥干部的专业特长,严格执行有关干部回避规定的原则。

   (二)机关内部交流及与国土所、直属事业单位干部之间调配,由分局讨论决定后,人事股起草,分局统一下发文件。

(三)实行干部职位轮换制度。在同一职位连续任职满五年的,原则上要进行轮换。经分局班子讨论决定后执行。

    (四)干部选录、调配中,涉及职务、工资、福利待遇等,经分局班子讨论决定后,由人事股按有关规定办理。

    四、人事工作公开制度

   (一)推荐选拨后备干部公开。凡是推荐选拨后备干部,都要公开选拨的范围和条件,按本人自荐、单位或群众推荐、组织审定的程序进行。

   (二)劳动工资管理公开。公开有关政策、文件、工资晋升标准、条件、操作办法等。

信访工作制度

为了进一步规范信访工作程序,保证依法、及时、合理处理信访问题,保护信访人合法权益,根据《信访条例》、《国土资源信访规定》等规定,结合我局信访工作实际,制定本工作制度。

一、信访工作指导原则

1、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

2、畅通信访渠道,方便信访人;

3、实事求是,有错必纠; 

4、依法、及时、就地解决问题与疏导教育相结合;

5、坚持依法行政,从源头上预防导致国土资源信访事项发生的矛盾和纠纷。

二、信访工作主要职责

1、严格执行《信访条例》、《国土资源信访规定》等规定,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电话、走访等形式,向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等事项依法进行处理。

2、分局信访室是信访事项的工作机构,按信访规定负责信访事项的接待、登记、受理、呈报、转送、交办、督办、催办、信息报送、档案整理归档工作,参与重大信访事项的调查处理。

(1)受理、交办、转送国土资源信访事项;

(2)承办本级人民政府、上级国土资源部门交办、督办和其他单位转送的国土资源信访事项;

(3)向信访人宣传国土资源法律和政策,为信访人提供政策咨询服务;

(4)依法督促检查、指导各所国土资源信访事项的处理,对未按法律规定办理的信访事项及时报告并提出建议;  

(5)研究分析信访情况,开展调查研究,及时向本部门提出完善政策、解决问题和改进工作的建议;

(6)做好国土资源信访有关文件的起草工作,做好信访资料的整理、归档、保存、保密工作。

3、信访事项由局主要领导进行签批,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和各国土所的职能职责,由事涉机构具体承办其职责范围内的信访事项,起草信访答复意见。

三、信访事项接待制度

1、信访工作人员应热情接访,不得刁难、歧视、压制信访人。应告知信访人权利、义务和信访的方法、程序,耐心听取信访人反映的情况。  

2、信访工作人员应准确地将来访人反映的情况填写在《群众来访登记》上,并及时填写《群众来访登记》。

3、信访工作人员要依法解答上访人提出的问题,对于上访人现场咨询涉及政策性、业务性较强的问题,信访室视情况通知相关业务股室配合协调处理。

4、信访工作人员要及时拆启、装订群众来信,保证信封、信文附件完整,并加盖国土资源信访收件章。

5、对信访人采用书信、来电、来访、电子邮件、传真等形式提出的信访事项,以及领导批示和上级部门下转的信访函件逐一编号登记。及时填写《群众来访登记》,完整记录信访人的姓名(名称)、人数、信访时间、通讯地址、联系电话和信访事项等内容。复查、复核的信访事项的登记,应当记录原办理机关处理意见及文号。

四、信访事项受理、办理制度

1、信访事项登记后,信访室应当及时填写《商丘市国土资源局梁园分局信访处理签》交领导阅示,提出拟办意见,信访室在2日内报送分局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签批。其中涉及人事、纪检监察等事项的信访件,在2日内移交人事、纪检监察机构处理。

2、信访室收到信访事项,能够当场答复是否受理的,应当当场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在15日内书面告知当事人。信访人的姓名(名称)、住址不祥的除外。对不属于本部门受理的信件事项,应告知信访人向有关单位提出。

3、信访事项应当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办结;情况复杂的,经所属单位分管领导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并告知信访人延期理由。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4、办理信访件应充分听取信访人意见,信访答复(处理)意见应做到事实清楚、引用依据确切、答复(处理)意见明确。

5、网络举报和投诉中涉及国土资源违法、违规事项,应告知当事人通过信访程序办理。

五、领导干部“四访”制度

1、建立领导干部“四访”制度,实行经常性地开门接访、主动约访、带案下访、上门回访,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1)开门接访。制定分局领导信访接待值班表,每周安排一位党组成员协调处理信访问题。每半年安排一次局党组成员面对面接待来访群众,接待地点设在信访室。

(2)主动约访。信访室对上级限时办结的信访事项,严重损害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的信访事项,群体性上访及在社会造成较大影响的信访事项进行排查后提出领导约访建议,由分局领导主动约请信访人进行接谈,并协调解决信访问题。

(3)带案下访。由分局领导带领相关股室负责人到事发地现场,深入到矛盾突出、解决难度大的地方,听取群众意见,剖析问题症结,研究解决办法,将信访问题解决在基层。

(4)上门回访。分局领导对已经接待并有明确处理意见的信访问题,进行事后回访,看处理意见是否落实,上访群众是否满意。

2、分局领导接访群众时,信访室安排专人做好接访记录,详细记载领导接访情况,并通知相关机构负责人参加领导接访工作,协助接访领导解答和处理群众信访事项。

3、信访室应建立包括问题发生地、责任单位、产生原因、接待处理意见、办理结果等内容的工作台帐,以便督办落实和回复来访群众。

办理。没有明确意见的,按照“谁主管、谁负责”办理。没有明确意见的,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信访工作机构配合事涉机构依法及时办理。对领导接访的信访问题要做到案情不查清不放过,矛盾未化解不放过,群众未息访不放过。

5、对纳入领导干部“四访”的信访事项,实行领导包案,并落实包掌握情况、包思想教育、包矛盾化解、包息诉息访的“四包”责任制。

六、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和分析报告制度 

1、信访室、各业务股室应定期进行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对发现的倾向性、苗头性问题及不稳定因素要及时进行处理,并将排查情况报信访室登记。要落实属地管理和包案制度,将办结息访落实到人。

2、信访室和各股室对群体性上访及在社会造成较大影响,严重损害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的信访事项要随时报告,不得迟报、漏报、瞒报。凡发现有可能发生重大集体上访、异常上访等突发性事件的必须立即上报。若发生重大集体上访、越级集体上访或异常上访,事发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有关负责人要尽快赶到现场,妥善处理,避免事态扩大和发生恶性事件。

3、信访室应客观、准确、全面进行信访事项统计、分析,每半年和年终前及时填报全市国土资源信访事项统计报表,通过对信访统计数据、情况分类、转办与督办情况、突出问题进行分析研判,提出建设性意见,供领导决策。

七、信访工作纪律 

1、信访工作人员必须坚守岗位,文明接访,秉公办事,不得以权谋私;

2、信访工作人员要认真处理人民来信,热情接待群众来访,依法解答信访人提出的问题,耐心做好疏导工作,宣传国土资源法律、法规和有关方针、政策;

3、信访工作应严格执行信访工作的时间、程序规定,依法办事;

4、对信访人的姓名、工作单位、家庭住址等有关情况及信访内容必须严格保密;

5、信访材料不得私自摘抄、复印、扣押、销毁。保护信访人的隐私权利,严禁将信访举报材料转给被举报单位或被举报人;

6、信访工作人员不得向无关人员出示信访举报材料,因工作需要,确需查阅的,须经本部门领导批准。对于故意或者过失泄露信访有关内容、造成不良后果的,应追究其违纪、违规责任。

八、信访事项督办制度

1、信访室对承办单位呈报的答复(处理)意见要认真进行审查,如发现事实不清,定性不准确,处理不当的,可以责成承办单位予以纠正或重新办理。

2、信访室对未办结的信访事项,在其期限届满前3天向办理单位发出催办预告;对超过期限尚未办结的信访事项,向办理单位发出督办通知。经过2次催办仍未办结,或者经过2次退办仍不符合要求的信访事项,信访室可视情况提出通报批评等处理建议。

3、对交办的信访事项要纳入目标管理,建档建册并跟踪督办。对建档跟踪的重点案件,实行领导包案,专班负责,一抓到底,限期结案。

九、责任追究制度

1、依据河南省国土资源厅《国土资源信访工作暂行规定》的相关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进行责任追究:

(1)滥用职权,作风粗暴,严重侵害群众利益,导致发生信访恶性案件或重大群体性事件的;

(2)领导不力,行政不作为,对群众反映强烈的符合政策法规,且有条件解决的信访事项,而未及时解决造成群众反复越级上访的或者对群众反映强烈的合理诉求敷衍塞责、导致矛盾激化,引发大规模集体上访的;

(3)不认真贯彻执行信访工作法规、政策和工作部署,不按规定受理、办理信访事项,信访工作基础建设不适应,工作机制不健全,责任制不落实,信访问题突出,造成不良影响的;

(4)对涉及可能引发大规模集体上访和群体性事件苗头的重大、紧急信访问题,未按规定及时上报并超前做好矛盾化解工作,导致事态扩大,引发越级上访的;

(5)在规定期限内没有给予信访答复,造成群众集体越级上访,影响较大的;

(6)对交办、转送的信访事项,推诿、敷衍、拖延、不按要求处理和按期上报结果,造成信访问题久拖不决的;

(7)对上级机关有关信访事项依法作出的处理决定拒不执行或者推诿、拖延执行,导致信访人重复越级上访的;

(8)在处理群体性上访事件时,行动迟缓,借故推诿或无故不到现场,贻误处理时机,造成工作被动和不良影响的。

2、责任追究的形式包括:责成说明情况,通报批评,责令书面检查,诫勉谈话,按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责任追究制度

一、责任追究制内容

局属各单位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违反法律、法规或有关制度,给国家、基层、群众、公共利益造成损害或其他不良后果;办文办事超过规定时限,推诿扯皮,耽误工作,造成不良影响,受到群众投诉和上级批评的,将追究有关责任人责任。

二、责任追究范围

(一)违反法律、法规和有关制度规定的;

(二)对上级和本单位做出的重大工作决策,不传达贯彻、不检查督促落实,给某一方面工作造成重大影响或严重后果的;

(三)不执行上级指示、规定,擅自更改原定方案和内容,滥用职权,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对职责范围内的工作推诿扯皮、不负责任,或超越权限行使职权,导致发生严重后果的;

(五)违反职业道德,工作作风恶劣,服务态度生硬,刁难服务对象,存在以权谋私、假公济私、“吃拿卡要报”等损害群众利益行为的;

(六)有其它违纪违规行为的。

三、有关责任人员的区分

(一)直接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自己的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后果负直接责任的人员或者领导干部;

(二)主要领导责任者,是指在其职权范围内,对直接主管的工作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者后果负直接责任的领导干部;

(三)重要领导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应管的工作或者参与决定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者后果负次要领导责任的领导干部。

四、责任追究办法

(一)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给予告诫或批评教育:

1、首问责任人一次性告知不清楚,态度粗暴的;

2、承办人不能一次性告知办事人员有关办事政策法规依据、办事程序和要求,并故意刁难的;

3、单位来办事,手续齐全,符合规定,应及时办理而不办理的;

4、工作中出现一般性差错或未按规定时限完成办文办事任务,但能在第一次催办期限内完成的;

5、对下属管理不严,造成工作人员违反有关制度的相关领导。

(二)有下列行为之一者,通报批评,调离工作岗位:

1、不遵守上下班和请销假制度,长期无故旷工,严重影响工作的;

2、业务水平低,办事能力差,完不成工作任务或经多次催办仍未按要求完成任务的;

3、工作出现严重差错,造成损失和较大影响的。

(三)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1、私自收取、截留、滞留公文或申办资料造成重大损失和影响的;

2、违反保密规定,泄露机密,造成重大损失和影响的;

3、工作作风和服务态度差,多次受到投诉的;

4、滥用职权,严重违犯有关法律、法规,造成重大损失和影响的;

5、失职、渎职、以权谋私,假公济私,乱收费、乱罚款以及“吃拿卡要报”等损害服务对象利益的;

6、主要领导不认真履行职责,对下属工作人员发生违纪违规等行为熟视无睹,不作处理,甚至隐瞒、包庇、护短、说情的。

安全生产工作制度

一、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系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明确安全生产责任制,预防和减少安全事故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以及国务院、省、市、区人民政府有关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精神,结合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安全生产工作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坚持“安全发展”的科学理念和指导原则。

二、局党组安全生产职责

第三条  局党组全面领导本系统内的安全生产工作,对安全生产工作负总责。其主要职责:

(一)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日常议事内容;

(二)宣传贯彻落实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依据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的需要,及时组织制定有关安全生产的规定;

(三)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制并组织实施考核,健全完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制度,严格执行责任追究和一票否决制度;

(四)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组织制定并实施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组织治理公共安全隐患;

(五)协调解决安全生产工作重大问题;

(六)研究作出安全生产事故处理和行政责任追究决定。

三、局领导安全生产职责

第四条  局长安全生产职责

(一)作为全局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全局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

(二)负责组织贯彻、执行上级关于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落实上级有关安全生产的指示精神;

(三)审定全局安全生产年度计划;

(四)主持召开安全生产工作会议,分析和研究全局安全生产形势,安排和部署安全生产工作;

(五)组织对全局各类容易发生安全事故的隐患进行查处,制定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应急救援体系。

第五条  分管安全生产工作副局长安全生产职责

(一)具体负责领导全局安全生产工作,对全局安全生产综合管理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

(二)负责贯彻、执行上级关于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落实上级有关安全生产的指示精神;

(三)定期召开局安全生产工作会议,布置、检查、考评、总结全局安全生产工作;

(四)组织检查各股(室)、所(队)落实安全生产工作情况;

(五)及时研究、解决部门安全生产重要问题,并及时报告给单位一把手;

(六)组织推广安全生产工作先进经验;

(七)督促股(室)、所(队)对全局容易发生安全事故的责任单位加强安全管理,做好监控工作;

(八)在职责范围内,组织制定、落实安全事故隐患的治理措施及应急救援预案;

(九)切实做好其他分管领域的生产安全。

第六条  其它班子成员安全生产职责

(一)对分管工作中的安全生产负直接领导责任;

(二)认真贯彻执行上级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和相关规章制度,在确保安全生产的前提下组织做好分管工作;

(三)督促分管股(室)、所(队)做好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工作,落实各类规章制度及其它相关规定;

(四)坚持定期布置、检查、考评、总结分管工作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

(五)对分管工作范围所发现的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在职责范围内负责组织协调整改治理。组织制定分管范围内的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四、各股(室)、所(队)安全生产职责

第七条 各股(室)、所(队)安全生产共同职责

(一)各股(室)、所(队)负责人是本股(室)、所(队)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本股(室)、所(队)职责范围内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负全面领导责任。

(二)宣传、贯彻、执行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认真研究解决本部门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重大问题。

(三)监督有关责任单位制定安全事故隐患整改措施,并组织落实或实施。

(四)根据工作职能,对涉及安全生产事项的审批项目要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和标准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审核。

(五)负责本股(室)、所(队)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采取措施落实《分局安全生产工作目标责任书》要求。

(六)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安全生产工作事项。

第八条  监察队安全生产主要职责

(一)负责全区贯彻落实土地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的情况监督检查;

(二)检查和纠正全区违反国土资源法律法规的行为;

(三)监督检查土地市场的经营活动;

(四)受理单位和个人对违反国土资源法律法规的检举控告;

(五)调查处理国土资源违法案件;

(六)实施制止国土资源管理的违法行为。

第九条  基层国土所安全生产主要职责

(一)开展国土资源执法巡查,及时发现、制止和报告国土资源违法行为;配合上级国土资源部门做好国土资源违法案件的调查核实、取证和处理等。

(二)做好国土资源信访接待工作,及时调处和化解矛盾;发现重大上访苗头,及时向当地党委、政府和上级国土资源部门报告。

(三)承办上级国土资源部门交办的其他安全生产事项。

第十条  对涉及安全生产事项依法负责行政审核或审批(包括批准、核准、许可、颁发证照、竣工验收等)的其它有关股室,必须严格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的安全条件和程序进行审查,并对取得批准的单位和个人实施严格监督检查。对未依法取得批准而擅自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要依法处理;对已取得证照,经检查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应依法及时处置。  

五、责任追究

第十一条  实行安全生产事故一票否决制。对发生事故的股(室)、所(队),取消评优资格;对造成事故的直接责任人,除接受有关规定处罚外,将视其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理。

第十二条  对不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监管不力、失职、渎职和滥用职权的,要依法严肃追究责任。

(责任编辑:睢县国土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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