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睢县国土资源局权责清单

发布时间::2017-04-17 15:42 来源:ChinaZ 作者:秩名 阅读次数: 关闭窗口

睢县国土资源局权责清单
行政职权编码 411422122005
行政职权名称 破坏基本农田行为的处罚
职权类别 行政处罚
实施依据    《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257号)第三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占用基本农田建窑、建房、建坟、挖砂、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从事其他活动破坏基本农田,毁坏种植条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治理,恢复原种植条件,处占用基本农田的耕地开垦费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实施对象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实施机构 国土资源监察大队 其他共同
实施部门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申请材料
办理环节和责任事项 1、立案:立案责任,对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厉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诉。
3、审查: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诉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诉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5、决定: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送达:.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法定时限 承诺时限
收费标准及依据
受理地点 睢县凤城大道与世纪大道交叉口西200米国土资源局办公楼1楼 服务电话 0370-3083287
投诉机构 办公室 投诉电话 0370-3083270
备    注
睢县国土资源局权责清单
行政职权编码 411422128009
行政职权名称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划拨、租赁审查
职权类别 其他职权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三条:“经批准的建设项目需要使用国有建设用地的,建设单位应当持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有关文件,向有批准权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申请,经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第五十四条 建设单位使用国有土地,应当以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取得;但是,下列建设用地,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可以以划拨方式取得:(一)国家机关用地和军事用地;(二)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和公益事业用地;(三)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用地;(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用地。”                                    
    《河南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1999年9月24日河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4年11月26日河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河南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09年11月27日河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河南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四十六条:“国有土地的有偿使用包括出让、租赁、作价出资或入股等方式。……”
实施对象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实施机构 用地审批管理股 其他共同     
实施部门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申请材料 发改、规划、住建、财政、环保等部门出具的相关资料
办理环节和责任事项 1.受理:负责检查申请材料,保证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1)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检查,主要检查申请材料的完整性、一致性和时效性。(2)登陆行政审批系统,准确录入申请基本信息,向申请人出具加盖收件专用章的收件单。
2.审查:对材料内容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保证申请材料完整规范、办理意见准确,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审查申请材料内容,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要求的,一次性告知补正。


3.决定:负责批准办理结果,保证办理程序到位、办理结果在使用政策法规方面无重大错误。对办理意见进行审核,签署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批复、《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意见,批准办理结果。
4.送达:在审批系统中办结事项,通知申请人领取审批结果文件。行政机关二十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5.事后监管:对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法定时限 2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 20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及依据 不收费
受理地点 睢县凤城大道与世纪大道交叉口西200米国土资源局5楼 服务电话 0370—3083271
联系电话 办公室 投诉电话 0370—3083270
备  注
睢县国土资源局权责清单
行政职权编码 411422127002
行政职权名称 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
职权类别 行政确认
实施依据     《土地登记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40号)第三十六条:“依法抵押土地使用权的,抵押权人和抵押人应当持土地权利证书、主债权债务合同、抵押合同以及相关证明材料,申请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同一宗地多次抵押的,以抵押登记申请先后为序办理抵押登记。符合抵押登记条件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抵押合同约定的有关事项在土地登记簿和土地权利证书上加以记载,并向抵押权人颁发土地他项权利证明书。申请登记的抵押为最高额抵押的,应当记载所担保的最高债权额、最高额抵押的期间等内容。”
实施对象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实施机构 地籍股 其他共同
实施部门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土地他项权利证
申请材料 1.土地登记申请书;
2.抵押人、抵押权人的身份证明材料;
3.土地权属来源证明;
4.法律规定的完税凭证;
5.抵押合同、借款合同;
6.法律规定的其他证明材料。
办理环节和责任事项 1、受理:依据申请办理的事宜所提交的材料,由受理人进行初审是否受理,需要完善提交材料的一次性告知所补充材料;不予受理的告之不予受理的理由。                                                
2、审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河南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和《土地登记办法》之规定,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符合登记条件的进行审批,不符合申请条件的退还申请人,并告知退还理由。                                          
3、颁发证书:依据审批结果,进行登记发证并由申请人签收。           
4、归档管理:将发证后的登记档案,进行归档保管。
法定时限 2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 20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及依据
受理地点 睢县凤城大道与世纪大道交叉口西200米国土资源局办公楼4楼 服务电话 0370—3083265
投诉机构 办公室 投诉电话 0370—3083270
备    注

(责任编辑:睢县国土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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